1、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全稱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是指針對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是否存在可能對工人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形成法定職業病的因素之現狀,由具備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綜合科學的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2、相比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報告,此評價報告的結果更具法律效力,評價機構需要對出具的報告負法律責任,因而受監管部門的認可。
職業病的構成要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